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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遍选举原则与代表结构优化的矛盾和统一
2014-05-22 15:08:10

    刘春友

    普遍选举原则表现在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结构优化是要求选举产生的代表不但素质优良,还要求结构合理,具有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从表面意义上来看,普遍选举原则与代表结构优化相互矛盾,普遍选举原则造成的选举结果不确定性限制了选举结果比例构成和代表素质的普遍提高,制约了代表结构优化。但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历程来看,普遍选举原则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代表结构优化更好的管理国家事务和谐统一。普遍选举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代表结构优化是实现人民更好的管理国家事务目标的有力保障。只有在普遍选举原则这个基础上实现代表结构优化这个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更好的管理国家事务。

    一、普遍选举原则促进了代表结构广度上的优化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具备选民条件,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条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限制。在换届选举中,按照普遍选举的原则,通过“两升一降一保证”硬性要求,使各级“官员”和社会“名流” 代表比例得到限制。普遍选举原则会使选举出来的代表不局限为当地的重要人物,而是分布在各个领域不同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的不同人群,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普遍选举原则有利于实现职业结构合理化。通过普遍选举原则平等、合理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使各行业、各系统等各方面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进入国家机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普遍选举原则优化了代表群体结构,使各利益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言人,都能有自己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各个利益群体利益表达的意愿达到平衡,各方面利益的正确表达不被阻碍和扭曲,各利益群体意愿得到充分反映达到利益保障均衡,使各行各业、各类群体普遍得到重视和尊重。

    普遍选举原则有利于实现知识结构多面化。通过加强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代表比例,使法律、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到人大代表中来,提高了代表整体知识水平和议政能力。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到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国防等方面内容,还包括行政体制、政府建设等内容。审议报告要防止以偏概全,力戒片面性。普遍选举原则优化了代表知识结构,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的人大代表,关注各个方面的工作和各个领域的问题,这样的代表群体来审议报告,才能够符合实际、有针对性,也才能够代表群众利益和愿望,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出来。

    普遍选举原则有利于实现民族、党派结构多元化。选举中确保各个民族、各个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一定比例,从而体现出民族共荣和我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实现各族和各届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普遍选举原则没有种族歧视,没有党派排斥,这样选举出来的代表,融洽了民族关系,和谐了党派关系。使各民族、各党派以及无党派爱国人士紧密有力地团结起来,为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一个共同目标而奋斗。

    普遍选举原则有利于实现年龄结构梯形化。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具有选民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选举原则使得选举出来的代表既有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同时又吸收了一批锐意进取、思想活跃的新生力量。老、中、青处于人生的不同年龄时段而有不同的经历和阅历,所受的教育、掌握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也都有所不同。这就使他们在审议报告时更能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提出不同意见;解决问题也能有不同思路,想出不同的办法,从而更好地集思广益,产生聚合效应,形成高智能管理国家事务的群体。

    总之,人大代表结构合理优化,有利于人大代表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能够更好的听取人民群众的声音,更好的参与到国家政策当中,更好的起到监督作用,充分行使职权,真正做到人民的代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因为地域代表制很难保证各民族、党派和团体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选举中经常是按代表群体结构分解具体名额下达到各选区选举。这种做法看上去照顾了代表的广泛性但实际是不符合普遍选举的法定的程序而且也限制了选民的民主权。如果放手让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普遍选举的原则去选举则很难保证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导致代表结构合理性受到影响。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个矛盾,认为在选区划分上可进行改进作一些探索,如实行按地域划分选区与按界别划分选区相结合的办法将国家公务员、少数民族、党派团体、知识分子等按界别单独划分选区、单独进行选举来确保代表结构的合理性。这样既保证了普遍选举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又保证了代表结构的合理性。

    二、普遍选举原则促进了代表结构深度上的优化

    很多人会片面地认为代表结构优化就是要求选举出来的代表达到了“两升一降一保证”,这就是实现了代表结构优化。其实这只是横向广度上的优化,只是相对于过去党员领导干部代表、男性代表等分布过于集中而言的最基本上的优化。这种意义上的优化虽然重视了界别、性别、民族、行业等方面的合理分配,却忽视了各个阶层上的深度上的优化,尤其是会造成工农等最低层基本群众弱势群体没有代言人。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但不能保障最底层群众职业结构的广泛性。

    合理配置来自不同阶层的代表人数,实现代表结构深度上的优化,有利于国家更好地了解来自基层的声音。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植根于基层、活跃在一线,有着丰富的基层经历。他们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对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有着最直接、最真实的体会和感受,必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这些基层的声音不仅会让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更好地尊重与体现,也能让政府部门听到更多、更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有利于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历程。

    合理配置来自不同阶层代表人数,实现代表结构深度上的优化,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广泛的参与到国家政策当中。基层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增加能够拉近人民群众的关系,消除与代表们的距离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如果代表结构不合理,必然会导致弱势群体话语权缺失,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也就难以得到充分实现。基层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增加这样能够更好更多更全面的向国家反应来自基层百姓的声音,表达出老百姓的诉求。有利于国家能够更加合理的制订相关政策,满足老百姓的需要,更好的解决老百姓的困难。这样才能使国家的政策落到实处,实实在在的惠及到人民群众,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合理配置来自不同阶层代表人数,实现代表结构深度上的优化,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基层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相应的增加,这样能够更客观、更公正、更有效的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如果基层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偏小,那么相应的对于来自群众方面的监督力量就会缩小。而对于国家政策的制订与执行往往是国家上层建筑实施的,这样就会导致监督的作用降低。增强基层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有利于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解决。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配备社会各个阶层的代表,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反映了我们国家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达到平衡、合理,能够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最佳的人大代表群体结构应当具有全面性的特征,既要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必须具有发展和创新的活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数量最底层群众代表,听取反面意见。基层代表他们与人民群众联系更加紧密,更加了解群众的需要,也能够更好的反映老百姓的心声。新的选举法修改后,实行了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工农代表比例相对提高。但从各地的选举结果来看,工农代表中真正的一线工农和基本群众比例并没有明显提高,都是企业家和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普遍选举原则实现了“普上”还没有“普下”。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说,现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意义上还是县乡村三级领导干部大会。这在今后的换届选举中还应引起高度重视加以改进。

    三、普遍选举原则促进了代表结构强度上的优化

    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二是要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三是要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能力,有一定的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在代表选举中,为了保障代表结构硬性要求等诸多原因,很大一部分代表候选人都是上面安排的,有的地方领导甚至根本不尊重选民的意愿,事选圈定好候选人让选民“讨论”、“协商”,甚至在选举中会公然喊出某某候选人必选。这样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从思想上就认为自己是组织上安排的,缺少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意识。这样的代表虽然在政治、文化、业务能力等各方面素质上都不错,对组织上认真负责,但对群众会不闻不问,缺乏意识。而普遍选举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官位”思想,增强了选举的竞争性,给代表以压力,让代表明白他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要对人民负责。

    普遍选举原则增强了代表的职责意识,能够正确对待代表职务,责任更大。经过全民选举当选的代表会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选出来的,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了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铭记手中权力的来源,能够正确处理好代表谁、为了谁的问题,深刻认识到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职务和职责。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大代表就要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普遍选举原则增强了代表的全局意识,拥有政治责任感,眼光更远。经过全民选举当选的代表会清醒地认识到广大人民选举自己当代表是为了替他们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作为一名代表在履职过程中,会不断拓展纵观大局的眼界,提高把握全局的能力,增强服务大局的本领。会勤于和善于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普遍选举原则增强了代表的履职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工作更实。经过全民选举当选的代表会真正意识到自己担负着千百万人的重托,责任重大。作为一名代表就会时刻牢记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托,扑下身子脚踏实地地听民愿、传民声、解民忧。行使代表职务时做好“明白人”,对人大代表这个身份的充分认识,对自身履职内容的深度理解及把握。做好“贴心人”,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准确地把握社情民意。做好“实在人”,关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把国家政策和民情结合起来,提出利国利民的议案和建议。

    普遍选举原则增强了代表的群众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亲民更近。经过全民选举当选的代表会清楚地感觉到自己作为一名代表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就应该有为群众服务、替选民尽责的热情。在履行代表职务时就会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定期向选民述职,主动接受评议,使代表工作始终在群众监督下有效进行,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体现者、维护者。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其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和实效。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本身职务所需。因此,在选举各级代表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在不违背普遍选举原则的情况下,适当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活动能力等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代表构成的要求。并通过大力宣传、广泛提名、反复酝酿协商等手段,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主人翁意识强,议政能力及文化水平高的同志选进国家权力机关。使人大代表具有比一般选民更高的素质,有更强的参政议政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作者系承德县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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