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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2014年第9期
2014-06-27 18:50:25

    第9期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4年5月28日

    内容提要

    实践活动专栏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部署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 …………………………… 王光洁()

    重要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组视察我市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情况 ………………………………… 张 磊()

    主任笔谈

    密切联系群众 增强履职实效……………………………………… 陈亚媛()

    工作研究

    五个到位监督民生事业发展 ………………………………………聂玉梅()

    认真经过“四站” 让调查研究安全到站……………………… 付玉荣()

    检察机关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的几点思考…………………王 璇()

    县区工作

    隆化县人大常委会创建“五型”机关 ……………………………… 刘英伟()

    钢城街道人大代表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积极开展联系选民“统一见面日”活动……………………… 常丽华()

    府院之窗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 …………………… 刘国雄()

    宽城法院打造县乡两级诉调对接全覆盖模式…………………… 李胜利()

    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多渠道征求群众意见建议 …………………… 安静超()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完善三项机制

    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孙松松()

    出实招、办实事

    兴隆检察院践行群众路线见实效……………………………刘振宇()

实践活动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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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部署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 

    5月2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听取常委会机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环节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二环节工作。会议由市人大党组书记、常委会主任郭群主持,党组成员郭椿、邢印、王素芝、张树民、竹广文、张举出席会议。

    常委会机关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举汇报了机关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的情况。讨论通过了《中共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安排意见》。研究确定了常委会党组开展谈心交心活动的对象、方式、方法、步骤、内容和具体要求。研究确定了召开第二环节动员部署会议的会议内容和具体召开时间。

    郭群对机关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取得的成效予以肯定。就做好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提出要求:要认真学习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省、市委领导关于做好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和问题导向,牢牢把握贯彻学习和弘扬焦裕禄精神主线,结合人大工作实际,严格落实市委教育活动办关于开展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指导意见,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王光洁) 

重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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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组

    视察我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情况 

    5月14日至1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书印带领视察组对我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组先后到滦平县、隆化县、承德县,分别就我市尾矿库绿化及复垦项目、绿色矿山建设、铁选厂尾矿治理、铁矿渣坡治理、矿山企业排污等情况进行了视察并分别听取了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发改委、安监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

    视察组指出,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局,在抓好矿业经济发展的同时,抓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

    视察组强调,要加强责任意识。在开发矿业经济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治理,一面抓矿产资源开发,一面抓生态环境治理,做到同步跟进。要确实克服政府的短期行为,确实克服企业单纯效益的行为。要认真研究解决矿渣的堆积、废渣压矿、地上水污染、地下水形成水漏、水资源评估、粉尘等问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是一个长期工程,一定要做到矿山采掘的规划到位、采掘方式的实施到位、生态环境保证金征收到位、企业的绿化工程到位、政府和部门的主体责任到位。(张 磊) 

主任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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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联系群众 增强履职实效

    隆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亚媛 

    党的群众路线,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作为民意机关,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益,是人大工作的职责所以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人大工作始终,是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要求。我县人大常委会立足本职,结合实际,找准联系群众的方向和着力点,使“密切联系”化虚为实,实现了人大工作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检验标准,履职实效进一步增强。

    一、把体现民意取向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

    人大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如何更加充分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加真实地反映人民要求,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方面我们主要有三点做法:

    一是科学选题,问需于民改变过去“关起门”来选取议题的方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真正把群众反映突出、意见较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吸纳上来,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同时,结合县委总体部署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定位人大工作与人民群众意愿、经济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机结合点,科学合理确定议题,使人大的工作更贴近民情民意,更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

    二是开门议政,问计于民。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并在视察、调研等活动中邀请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群众代表参加,请他们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实现公众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参与,进一步拓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人大工作的渠道。

    三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向代表们发放《会刊》《隆化人大》等刊物,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审议意见,在《隆化周讯》、网站上发布向社会公开,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人大常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计划,增强人大履职的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人大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把依法有效履职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关键

    人大工作的本质,就是替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如何通过更加有效地履职,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正是人大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价值所在。在这方面我们认真做好三件事:

    一是关注民生。坚持发展与民生并重。近年来,我们不仅高度重视事关发展的园区建设、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建设等工作,还持续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使人大工作与发展大局紧紧相扣,与群众呼声息息相应。今年,县人大常委会将重点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粮食、学区建设、食品安全、扶贫等民生问题给予重点关注。

    二是注重实效。坚持依法履职与跟踪问效并重,对那些经济社会发展中推进难度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工作和问题,人大常委会不仅要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还要采取专项工作评议、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汇报、现场视察等监督方式方法,推动问题的解决,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实效,得到实惠。例如:近几年来,我们对河道治理、食品安全、新农合等多项工作,依法采取多种监督方式,进行跟踪问效,取得了一定成效,切实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三是开拓创新。坚持实践与创新并重。近年来,我县在人大工作创新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了省、市人大领导的肯定,多篇理论文章在国家、省、市人大刊物上刊发,并获奖。今年3月份,即将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我县以人大工作的创新为主题,撰写了会议发言材料,现已报送省委审定。在监督工作方面的创新主要有:“三三三”工作法(会前走好“预审报告、调查研究、精选议题”三步棋,夯实审议基础;会中审议发言抓实“准、透、深”三个字,提升审议效果;会后审议意见严把“交办、督办、反馈”三道“关”,巩固审议质量),以及专项工作评议、再审议制度、会前调研、中心发言人等多项工作制度,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人事任免方面的创新有:任前述职、年终人大任命干部述职等制度,开展了县人大代表对县“一府两院”及省市驻县单位工作“满意度”民主测评活动,推动人大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人大任命干部任后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方面的创新有:履职培训机制、沟通联络机制、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制度、激励机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机制等,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履职热情进一步提高。

    三、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核心

    代表积极认真履行职务的实践,其实质就是密切联系群众、着力为人民服务的过程。我县人大常委会立足基层代表工作实际,重点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培训,让代表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通过集中授课、学习交流等形式,对县级人大代表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并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乡级人大代表进行培训,着力提高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搭建平台,让代表真正融入群众中去。我们建立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制度,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人大群众之间的联系制度化,经常化。同时,在人代会前,组织代表深入群众进行调研,使代表更多地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想,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更好地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督促代表为选民负责,也让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络更加密切。

    三是抓好督办,让代表说话管用。代表建议是人民群众呼声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建议办得好不好,落得实不实,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上,我们从交办、督办、考评三个环节上,建立了多项工作制度,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范化。同时,我们不仅抓好当年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更注重那些当年解决不了的、需跨年度才能落实的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通过近年来的实践看,实效显著。

    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里,把群众路线贯穿在人大工作全过程是每一位人大工作者的职责、纪律和要求。人大工作是最“接地气、连民心”的工作,只要我们时刻守望着百姓的幸福、牵挂着人民群众的冷暖,我们的人大工作就能做实,做出精彩!

 

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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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到位监督民生事业发展 

    聂玉梅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几乎涵盖了民生工作的全部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指数。近年来,民生工作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高度,成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头戏,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发展教科文卫事业的财政投入和服务管理,这也为教科文卫委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监督民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做到五个到位:

    1、法律观念到位。一方面我们自身要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科学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监督水平,使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被监督部门一定要加强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行政依法。这样才能维护法律权威,建立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

    2、监督工作到位。人大监督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在监督工作中,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那些影响面广,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难点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开展一系列监督活动,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群众真正感受到人大监督的重要作用,进而树立人大的形象。

    3、调查研究到位。调查研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选题要有针对性,做到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保证重点突出,有的放矢。调研方式要有灵活性,针对不同的调研议题采取不同的调研方法,力求掌握最真实的情况。调研报告坚持客观性,力求反映的成绩实事求是,指出的问题客观准确,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提高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

    4、自身素质到位。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人大教科文卫的工作要在新形势下有所创新,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总结,切实履行各项职能。二要加强与对口部门联系,相互通报信息,及时了解被监督部门的工作情况。三要根据工作安排,对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先行学透,对所监督的政府相关工作时时跟进,做到情况心中有数,监督得心应手。

    5、联系代表到位。代表是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的心声,为监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准备。另一方面,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代表活动,邀请代表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并请代表在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时做重点发言,激发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作者单位:营子区人大常委会) 

    认真经过“四站” 让调查研究安全到站 

    付玉荣 

    提高审议质量,一直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关注并逐步在提高的重要课题。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认为调查研究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关键一步。而做好调查研究,要认真走过“四站”,才能通过对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把事情的真相和全貌调查清楚,把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研究透彻。

    首先,学习提素,是做好调查研究之“前站”。这是写好调研文章之基础保证。切忌固步自封,迂腐守旧。我们平时都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实事政治的学习,但多次调查发现,好多以前没接触过的名词,让我们在调研过程中颇显尴尬。所以网络成了我们学习的最好平台。充分利用网络的方便、快捷,事先了解、掌握我们将要调研的题目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内容,在学习中不断的充实自己。并做到手勤、脑勤,不断锤炼自己的写作能力。通过学习,使自身素质在不断提升的同时,也能让自己自信心越来越强,对工作的热情也会越来越高。

    其次,躬身必行,是做好调查研究之“必经站”。这是写好调研文章之核心所在。切忌表面文章,夸夸其谈。调研文章好写,可以坐在办公室,向涉及部门要些素材就能写,但如此调研文章,真实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都没有保障,实际被人问起来自己心里也虚。所以要躬下身子,沉到下面去。要走到群众之中,听听百姓的心声,看看百姓的生活环境、生存现状,用我们实际看到的、听到的、查到的素材来撰写的调查报告才能真实反映社会现状,才能根据真实现状查找问题,才能针对存在现实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审议意见,才能真正发挥调研的真正作用。

    第三,归纳总结,是做好调查研究之“中转站”。这是写好调研文章之关键环节。切忌简单罗列,陈旧空泛。归纳总结的过程是探寻知识内部规律和与外部联系的过程,也就是“悟”的过程。盲人摸象的故事形象地向我们展示了局部和整体的辩证关系。经济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人的思维也要随之创新跟进。在调研过程中,要用心听,用心记,学会旁征博引,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维来归纳梳理调研成果。使我们的调研文章有条有理,有根有据,问题能看得准,说得透,所提建议要有的放矢,可操作性强,言简意赅,直中要害。

    第四,实际应用,是做好调查研究之“终点站”。这是写出好的调研文章之最终目的。切忌纸上谈兵,求实无果。调查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是整个调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调研成果价值的重要阶段。再好的调研成果,如果将它束之高阁,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将调研情况和调查当中了解到的一些重要问题整理成调研报告,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然后根据情况,请示领导同意后,抄报有关部门,供其决策时参考。也可以通过各级、各地人大之间的横向交流与纵向联系,提升调研报告的应用价值。(作者系平泉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检察机关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的几点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项制度的建立旨在探索逮捕与羁押的适当分离,厘清办案需要与羁押必要性的界限,跟踪监督未决羁押全过程,革除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捕了之、办案期限不满羁押不终止的积弊,有利于促进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处在探索适用阶段,最高检还未出台相应配套司法解释及规定,在其适用时无统一固定的模式,各地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的理解与把握也不尽相同。

    一、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理解与把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虽然寥寥数语,但是其所体现的司法变革精神却意义重大。

    首先体现了逮捕与羁押二者的适当分离。以往我国逮捕羁押制度呈现的特点为逮捕与羁押一体化,逮捕即产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后果,羁押状态是逮捕决定后的自然延续,羁押是逮捕产生的当然状态。这一新制度的设置,以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破了“一捕到底”的实践困局,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从逮捕这一起点延伸到捕后羁押全过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控制和减少羁押,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捕、押的适当分离,成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进步与亮点。

    其次,体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期限为从逮捕后到法院判决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告人”,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的称谓,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可见,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应审查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各个诉讼阶段有无羁押必要,还要审查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有无羁押必要。

    再次,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 “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既然法律规定的是“建议”,就意味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存在着或然性,即是否采纳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由被建议的有关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不能越俎代庖。这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程序性特征,即法律监督的决定主要是启动相关自行纠错的程序,而不能代替相关机关纠正错误。对待检察机关的建议,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虽然检察机关的建议非强制要求或者命令,却是依法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其他机关应当对建议的要求及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研究和考虑,从而就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二、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想法。由于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没有抓手、操作的随意性过大、甚至被滥用等问题,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如何启动、由谁启动、怎样启动等问题一直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争论的焦点和热议问题,专家学者们对此也提出了很多可以借鉴的宝贵意见,现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几个初步的想法:

    1、侦查监督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有以下几种提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侦查监督部门履行审查批捕的职能。在批准逮捕之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实质上是批捕职能的延伸和继续。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采取分阶段进行的方式比较合理,也不会增加工作量和操作困难。如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这段时间,审查羁押必要性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判决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即审查的主体随着诉讼进程而变化,既不会违背刑诉法的规定,也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一举两得。第三种观点认为,第93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涵盖了捕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全过程。只有监所部门可以全过程、不留空白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第四种观点认为,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侦查终结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由侦查监督部门会同监所检察部门承担。

    全国检察系统业务应用软件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归类于侦查监督部门的业务之中,可见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过程,包括监督信息的获取、提出检察建议或启动纠错程序和制裁。监督的前提是要求对被监督的事项有充分了解,要求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办理案件情况充分知情。对已经逮捕的案件,由于办案人员原先审查过案件,对案情、证据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都有所了解,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只要重点审查案情、证据是否发生了变化、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否还存在等等。这就意味着侦查监督部门只要对新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即可完成羁押必要性的判断。第二,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不是对原逮捕决定的否定,不存在原侦监部门办错案的问题。即使存在这种现象,也可以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程序,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科学设定逮捕质量考核机制等途径来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落到实处。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由于公诉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控诉的权力,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很难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从而直接影响审查效果。如果由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既因侦监部门的审查人员熟悉案情可以保障审查效率,又因其所处地位的客观中立而保障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客观中立。总之,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任务,既节省审查时间,又能保证公、检、法及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是目前可供选择的最佳方案之一。

    2、建立常态审查与定期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法学界已达成共识的审查方式有依职权主动审查和依申请被动审查两种方式,为更贴近于检察工作实际,还可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分类为常态审查和定期审查。

    “常态审查”之一是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延续工作对于侦查监督部门现有的案件数和工作量来说,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逐一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应由办案人员自行把握,对以下几类案件在审结终结制作批准逮捕书的同时,直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要求侦查部门定期对证据变化情况进行汇报,作为审查逮捕后的延续监督工作。办案人员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类案件:(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5)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等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因素,但在该阶段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 

    “常态审查”之二是在侦查的机关报请延长羁押期限和通知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当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强化监督。在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的过程中,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仍具备羁押条件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条件中虽未明确规定有羁押必要,但延押的前提是逮捕,而逮捕的条件之一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必须羁押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审查延押时也必然要审查是否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于已经没有社会危险性而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的,应依法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将审批延押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刚性。另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羁押的监督权属于事先监督,公安机关依据其职权进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仅仅事后通知检察机关的做法将与检察机关对羁押的监督权发生冲突,实质上将检察机关的事先监督权变为了事后监督权,不利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如我区存在公安机关对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直接变更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未通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未通知检察机关却因案情变化再次重复提捕等。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滥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为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将检察机关对羁押的监督落到实处,应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未经过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不得对捕后犯罪嫌疑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常态审查”之三是通过公诉部门、监所部门、控告申诉移送的渠道启动羁押必要性工作机制。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与侦查阶段的不确定性相比,这时的事实证据情况已相对稳定和明朗,在羁押必要性上往往会发生变化,此时再次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不仅必要,而且会更加客观和准确。在审判阶段后,被羁押人可能历经一审、二审、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延期审理等等环节,被羁押期限往往会较长,其羁押期限是否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当,需要随时跟踪判断。在案件进入起诉和审判环节,相较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更容易发现羁押必要性的变化条件,应由公诉部门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监管期间发现被羁押人有不适宜羁押的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如发现被羁押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等特殊情况时,应当由监所部门移送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有关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应移送侦监部门,侦监部门即可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定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的动态跟踪监督,负责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部门应当定期提起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间隔时间的设定不宜过长,否则不利于及时变更逮捕措施和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也不宜过短,否则取证尚没有新进展,审查将会流于形式。从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实行附条件逮捕的案件进行捕后跟踪监督的经验看,通常以捕后一个月审查一次为宜。

    3、在审查的标准上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必须解决审查判断标准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总体上仍维持了逮捕与羁押一体的体制,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判断标准应是法定逮捕条件,即逮捕的条件也就是羁押的条件。因此,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以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符合逮捕条件为基本的审查判断标准。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捕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无羁押必要:(1)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现在具备的;(5)在交通肇事、轻伤害、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6)犯罪嫌疑人有不适于羁押的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继续羁押的;(7)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4、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和告知制度。(1)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对被逮捕和羁押的人必须告知逮捕、羁押的理由以及不利于他的任何控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8月9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检察机关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依据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理和解释,以获取诉讼当事人的信赖和尊重,提高检察公信力。(2)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告知”制度。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特别是不能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对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凡有直接被害人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一方面可以强化被害人对办案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法监督,另一方面也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其上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作者单位: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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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化县人大常委会创建“五型”机关

    为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隆化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务实型、廉洁型机关,不断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树立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大力倡导学习之风。建立健全了学习制度,推动机关学习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轮流讲课,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中领学和示范作用。坚持集中组织学习、邀请专家学者授课、个人自学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加强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教育培训。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有效地把工作与学习、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知识更新与实践创新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把不断学习、终身教育变为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从而更好地适应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需要。

    二、以人为本,履职为民,努力创建服务型机关

    大力倡导服务之风。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来谋划人大工作,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人大工作始终;服务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关注民生,情系民众,努力找准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服务代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络,加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努力为代表搭建履职平台,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三、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努力创建创新型机关

    大力倡导创新之风。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创新意识,破除墨守成规,提倡推陈出新;立足本职,着力在工作思路、工作机制、推动监督刚性化、提高履职实效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发现新情况、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推动全县人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努力创建务实型机关

    大力倡导务实之风。强化务实意识,组织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轻车简从,深入实地,听真话、看实情、解决关键问题;会前调研和专题调研,找准角度、把握深度,调研报告切合实际,操作性强;强化跟踪监督,坚持再审议制度,保证审议意见落实,增强人大常委会履职实效。

    五、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努力创建廉洁型机关

    大力倡导廉洁之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深化党纪政纪条规教育、案例警示教育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营造学廉、崇廉、守廉、倡廉的环境氛围。以廉政促勤政,增强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保持工作干劲,把思想和精力、智慧和经验用到干事创业、为民服务上来,以党员干部精神面貌的显著提升、机关作风的显著转变,检验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刘英伟

  钢城街道人大代表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积极开展联系选民“统一见面日”活动 

    近日,钢城街道人大代表团开展联系选民第一个“统一见面日”活动。钢城街道代表团有人大代表25个,街道党工委书记赵莹带领代表们来到人大代表之家工作站,走访选区选民30人,与选区选民和康达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座谈,工作站设立了长期地代表联系点和选民意见箱,此次活动印发了《钢城街道人大工作宣传手册》1200余份,内容宣传贯彻了区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规范了街道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并公示了代表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通讯地址,以方便选民联系,听取选民意见。区人大主任许先民、政协主席李长银、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张建军、承钢总工会主席高影等代表走进了凤凰社区,当得知承钢企业正在转型期间,辞退了很多临时的环卫工人,目前所辖的小区卫生存在无人打扫的困境,他们义不容辞地拿起手中的铁锹和扫帚,从力所能及做起,用“人大代表”带动“居民代表”为其滦河环境周边整治及社企共建出力献策,共同描绘更加美丽整洁的钢城。(常丽华)

 

府院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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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 

    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中承德作为水源涵养功能区的核心定位以及承德市委加快产业转型、加速绿色崛起的战略部署,制定出台了《关于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服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努力为承德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办案力度。围绕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红线制度,构建办理环保刑事案件“绿色通道”,探索建立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和公益诉讼机制。充分利用省院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的有利契机,以查办涉水、涉林、涉矿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为突破口,着力查办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重点查办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偷逃资源税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案件。以开展国家资源保护性政策落实预防调查为主要举措,加大对国家资源保护监管职能部门依法正确履职的预防监督力度,健全与相关单位的生态文明共建机制,建立破坏环境“黑名单”制度,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到位。以开展破坏资源刑事案件专项监督为主要载体,积极搭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认真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调查处理举报、建议移送案件、立案监督等工作,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等问题,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着力加强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法律监督。依法加大对破坏金融秩序、破坏招商引资环境、侵害企业生产经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对阻碍市场准入、恶性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加强检企常态联系,完善领导包保责任制、涉企巡回检察、检企协作等长效机制,充分运用监督手段及时解决涉企司法不公问题。

    三是着力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司法保障。健全完善与各司法机关知识产权刑事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谋划开展损害新兴产业发展环境案件专项监督,重点打击假冒商标、盗取商业秘密等犯罪活动,深挖不移交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紧紧围绕产业聚集区、新型城镇化等建设重点,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和保护等职能,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公共投资、园区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治理,促进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健康发展。

    四是着力加强改革发展稳定社会环境的重点治理。加强产业转型升级中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的信息收集、专项调查、执法办案等工作,有力配合党政部门依法妥善处理,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突出查办发生在退耕还林、征占地拆迁补偿、土地流转和租赁、粮农补贴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中央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依托乡镇检察室、巡回检察工作队等载体平台,深入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建立健全与派出所、法庭、乡镇站所等基层执法机构间资源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五是着力加强产业转型升级政务环境的优化工作。加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和举报体系建设,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实施的职务犯罪,增强监督廉洁履职、干净用权的刚性。积极探索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常态机制,着力加大行贿犯罪惩处力度。深入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基地、“五进”活动等载体功能,综合运用宣教预防、机制预防、预防调查、预防共建等有效形式,教育和引导党政人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转型升级中的复杂问题。(刘国雄)

    宽城法院打造县乡两级诉调对接全覆盖模式    

    为充分发挥“一乡一庭”职能作用,有效缓解“案多人少和送达难”等突出问题,推进“多方参与、优势互补、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实现“高效、便捷、有力、彻底化解民事纠纷”的目标,宽城法院逐步建立起一套社会纠纷分流处理体系,力争实现县乡两级诉调对接全覆盖。

    一是构建诉调对接机制。该院与司法局合作在法院立案信访大厅成立诉调对接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引入调解员驻点办公。依托“一乡一庭”建设,在18个乡镇成立诉调对接工作站,确定专人担任诉调联络员和调解指导员,形成“1个诉调对接中心和18个工作站”协调配合的新型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使诉调对接工作在县乡两级100%覆盖。

    二是充实诉调对接力量。依托成立的诉调对接中心和工作站,以人民法庭、司法所、村民调解委员会为纽带,采用法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1+1+1”调解模式,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互配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由18名司法工作者组成的人民调解员库,邀请人社局、残联部门的18名同志为特约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择优选任陪审员36名,实现陪审员倍增计划,形成“三调联动”的调解机制。

    三是创新务实工作举措。诉调对接中心和工作站的主要职能包括联合调解矛盾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相关人员开展诉讼对接事务及办理司法确认等。对交通肇事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征地拆迁案件、物业管理纠纷等专业性较强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或工作站负责,委托司法行政部门成立的5个专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邀请派员协助调解。

    四是畅通诉调对接渠道。该院与各方建立诉调对接联动机制,共同制定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有序开展的制度和措施,切实落实联系会议、信息通报、调解指导和定期培训等项制度。对于群众如何选择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人民调解转为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邀请调解等一系列问题制定详细的程序流程,规范对接程序,促进无缝对接,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李胜利)

    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多渠道征求群众意见建议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开门纳谏,广泛征求意见。截止目前,共征求群众意见建议16条,为下一步深入查找问题、进行整改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是请进来,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普通群众代表10余人来院召开恳谈会,对本院干警存在的“四风”问题开展讨论和交流,听取干部群众心声,征求他们对检察机关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深刻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是走出去,走访基层问计问策。结合“蹲点服务”活动,深入村镇、社区走访调研,并发放征求意见表120余份,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积极主动为群众解答法律疑惑,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是面对面,深入群众倾听呼声。落实“一联五”制度,12名蹲点检察干警每人联系5户,通过“结对子”的方式,切实摸清掌握联系人的情况,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定期与联系人座谈,记好民情台账,帮助联系人解决问题。

    四是敞开门,主动接受批评监督。设立意见箱、开辟教育活动专栏、公开监督电话,拓宽群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干警执法办案方面是否存在“四风”、不廉洁公正等问题的监督。安静超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完善三项机制

    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近年来,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从未成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了预防协作、专项服务、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三项机制,有效提升了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完善预防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该院与县教体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联合制定《滦平县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预防协作机制》,对加强法制宣传、开展帮扶工作、强化校园及其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协调统一预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化预防大格局提供有效保障。自该机制实施以来,与团县委、教体局在全县中小学联合开展了“小手拉大手,亲情促廉洁”主题活动,由团县委、检察院各选派一人,并结合中小学生早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深入中小学进行巡回讲课。已经讲课20场次,受教育人数15000余人,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与团县委、司法局联合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害人、被害人的子女受教育情况专项调查”活动,院领导与两名家庭极度困难小学生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并联系财政、民政、电力等部门,对12名因家庭困难而导致孩子上不了学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扶。

    二、完善专项服务机制,深入创新载体,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该院结合开展预防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专项活动,抽调9名共青团员干警组成“检察官普法宣传服务队”,分别担任9所中小学的“法治辅导员”,与学校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解决涉法难题,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利用检察干警个人QQ,设立网络交流平台,与学生进行谈心、交流,成为良师益友。将近年来发生在该县的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受侵害典型案例,编印成《法律在我身边》教材,由教体局发放各个学校作为法制宣传教材。利用县电视台创办的《小超说法》栏目,先后2次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并将法制讲座录像刻成光盘,发放至全县各中小学及县职教中心。截止目前,共到7所中小学开展了法律宣传服务活动,受教育人数近万人,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为未成年在校生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累计为学生购置3000余元的图书、学习用品,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结合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校园安全,侵害在校学生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存在的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对相关领域或环节的社会管理工作创新,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三、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加强依法规范监督,积极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落实人性化执法办案机制,切实加强检察环节的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和解、亲情会见和量刑建议等工作,让涉罪未成年人在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办案过程中接受法律教育、感化教育和亲情教育,实现积极主动认罪和悔罪。2013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10件15人,起诉15件19人,附条件不起诉2件2人,法定代理人到场19次,制作社会调查报告15份,提出量刑建议件19次,法院采纳95%。落实案后帮教机制,主动回访刑事和解以及不起诉对象,成立帮教组织,加强谈心、定期听取思想表现报告等工作,时时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督和帮教。密切与社区矫正单位的联系,准确掌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的未成年犯在学习、生活、行为表现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促进未成年犯思想和行为的进一步转化,实现早日回归社会。 (孙松松) 

    出实招、办实事

    兴隆检察院践行群众路线见实效 

    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兴隆县检察院本着将践行群众路线与开展检察工作紧密结合,出实招、办实事,切实通过践行群众路线推进检察工作见实效。

    深入农村开展涉农法制宣传。为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涉农检察工作,兴隆县检察院会同县农牧局工作人员到大杖子乡、蓝旗营镇等三个乡镇,利用农村集市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针对集体土地流转、承包土地、山场权属等问题开展法律咨询30余人次。

    强化校园周边社会治安治理。结合办案,针对学校教育、校园周边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县教育局、县公安局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积极组织协调公安、文体、工商等部门12名执法人员深入到学校周边以及县中心市场附近的书店、礼品店等24个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执法。收缴涉嫌违禁盗版书籍200多本、光盘1000余张。

    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深入到县审计局,在“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学习会”上为全局18名审计干部职工举办了题为《远离职务犯罪 争做审计卫士》的专题法制讲座。检察官针对审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变化,从注重针对性、注重警示性、注重实效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讲解。向每位执法人员发放了《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手册》及《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加强机关行为作风攻坚活动。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兴隆检察院紧紧围绕查摆出来的问题强化整改落实,坚持立查立改、立改立行。院督察组在督察过程中发现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诸如开“长明灯”违规用电浪费等行为的违反“八项规定”等问题,督促立改立行。同时,从“节约节能、低耗材办公、铁的纪律、公车公用、常态值班备勤、规范警务区警械具管理”等六个方面入手制定举措,确保推进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刘振宇) 

 

    承德人大公共信息网网址:http://www.chengde.gov.cn/cdrd/node_1661.htm

    《承德人大工作》投稿Email:cdrdyjs@126.com  电话:(0314)2050532

                                                                  

    送发: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市委书记、副书记、市委常委,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

                                                         

    编辑:郎冠华         审核:赵喜萍         签发:叶振宇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主办

承德日报社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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