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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德市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03-28 15:05:02

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承德市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并根据调研和论证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4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讯地址:承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德市行政中心北楼1220室)

邮    编:067000

电子邮箱:shengwei58518@sina.com

传    真:0314—2050326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承德市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筑牢京津生态屏障,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森林草原防火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城镇居住区、农业生产生活区、旅游景区景点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城镇居住区是指城市和乡镇的建成区居民生活区域。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城镇居住区和森林防火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景区景点是指避暑山庄及周围皇家寺庙群、金山岭长城、塞罕坝机械林场及周边区域、环京津边界区域、雾灵山、坝上草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

第三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传承好塞罕坝精神,依法依规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坚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府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预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野外用火引起大气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综合防治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野外用火管理活动的综合指导协调。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民政、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其辖区内的野外用火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与运用,推广先进监测手段、防火灭火技术和设施设备,在重点区域配备先进的检测、监测装备,提高野外防火和扑救能力。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林边、地边、路边、坟边、矿边、隔离带等可燃物定期巡查并进行全面清理,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条 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山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应当承担防火责任,并配备防灭火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电力、通信线路等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铁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林区、草原的运营企业和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节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前后组织林业草原、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部门及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普及防火安全知识,加强对文明祭祀的宣传引导,倡导文明新风尚,增强公民对野外用火管理的了解,提高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宣传实效。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和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野外用火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城镇居住区、农业生产生活区、旅游景区景点严禁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吸烟、乱丢火源火种,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种火源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烧烤、野炊、燃放篝火;

(四)烧荒、燎地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

(五)使用烟熏、火攻、电击驱赶猎捕野生动物;

(六)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七)在城市公共绿地、交叉路口焚烧民俗祭祀物品;

(八)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防火用火管理措施,配齐配好消防设施,严格管控区域内用火活动。

第十五条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十六条 防火期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防火检查点,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集中保管,进入防火区的各类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防火区设立临时性防火检查点,防火期结束后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分布状况和防火工作需要,加强护林护草员队伍建设,配备瞭望员,推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实现护林护草员全域覆盖。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举报违法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野外用火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野外用火管理工作中渎职失职的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涉及森林防火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草原防火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主办

承德日报社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