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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是形式践行是目的
2016-07-06 08:53:47

双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许先民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从今年1 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根据宪法宣誓制度,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近期,全国人大和不少地方都陆续举行了新任命公务员向宪法宣誓仪式,文章开头的70 个字,就是向宪法宣誓誓词的全部内容。

    向宪法宣誓,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明确要求,《决定》指出,将每年12 月4 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宪法观念,强化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推动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这一制度的落实,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深刻认识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切实树立忠于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这也是“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具体体现。同时,落实这一制度,也具有示范效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有利于在干部群众中广泛宣传宪法知识,增强宪法观念,引导人们自觉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

    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在就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一个必要的形式,最重要的目的是强化国家公务员尊重、敬畏宪法和法律的意识,提醒其通过宣誓,将宪法铭刻于心,切实做到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办事,充分尊重民众权利,杜绝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

    现实生活中,部分官员正是因为心中缺乏尊重、敬畏宪法与法律意识,口头上重视,行动上忽视,不能做到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办事,体现在决策的任性上、落实的随意上,进而导致违法行政的现象屡见不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身上表现比较突出,滥用公权力、违规决策、盲目决策、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甚至以权谋私、践踏法律,违纪违法等腐败行为几成公害,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宪法宣誓这种形式,使宪法在心灵深处牢牢扎根,把誓词铭记在心、时刻不忘,并身体力行,切忌拳头举了、誓词念了,过后忘脑后了,行动又是一套。频繁见诸报道中的在反腐斗争中落马的官员忏悔录中,无一不是党章意识淡化,忘记了入党誓词,失去了党员的内在要求,以致身陷囹圄,悔恨交加,可又有何用?一个个惨痛教训告诫我们,在党的人,只有不忘记入党誓词这个本,才能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戒,才能始终保持党员的本色,才能谋事、干事、干成事、不出事,成就一番事业。

    国家工作人员也同样如此,举拳头向宪法宣誓容易,按誓词去做,则是在职一天就必须践行一天的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次宣誓不难,难的是坚持逐条逐句的去落实。做得好的,言行一致,会模范地遵守誓词,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反之,言行不一,就会说一套做一套,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断送事业,被人民所唾弃。

    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面实施,“五大理念”的深入人心,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以向宪法宣誓为引领,在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维护宪法上做表率,谋事干事、行政司法首先把誓词挺在前边。带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形成学法尊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引导全区人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加快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的进程。

    一项好的制度的建立,需要全体公民的支持与监督,作为向宪法宣誓制度的执行者,要不忘初衷、不忘使命、不忘责任,深入持久地做誓言的忠实践行者、模范遵守者,从而以实际行动忠于宪法、维护宪法。衷心的期望,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在向宪法宣誓的实践中,言行合一,善始善终,以行动的自觉确保这项制度在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展现出无限的生命力。所以,我认为宣誓固然重要,践行更重要。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主办

承德日报社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