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深入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兴隆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宏伟所作的《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决议》。《决议》紧紧围绕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拓展监督范围,明确监督方式和手段,细化、实化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举措。《决议》的出台为兴隆县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和保障。
《决议》从五个方面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一是积极构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良好工作环境。准确认识和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关注群众的司法诉求,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二是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依法对生效的民事裁判、调解书进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申诉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提请抗诉。依法对诉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更换办案人的建议等形式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进行监督。三是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决定、相关行为以及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四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督办、督促起诉工作。建立备案审查机制,对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所出借、担保的资金是否如期收回,行政机关对辖区内行政权力相对人应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依据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进行备案。建立监督督办、督促起诉机制,对欠缴行政性收费和出借、担保资金未能如期收回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立同步监督机制,会同行政机关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拖欠行政性收费和出借、担保资金的行为监督。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与行政机关、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商讨在共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具体情况研究对策和措施。建立违法违纪查处机制,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漏洞或相关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水平。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的理念,主动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遵循司法规律和民事、行政诉讼规律,规范法律监督程序,改进法律监督方式,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探索办案方式和方法,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权、审判权依法规范行使,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付文亮 刘振宇
承德日报社承办